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在我们实务操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们讨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而做为抵扣的凭证,我们第一反应也就是平时用的最多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抵扣主体就是一般纳税人,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做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呢?

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

  在我们实务操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们讨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而做为抵扣的凭证,我们第一反应也就是平时用的最多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抵扣主体就是一般纳税人,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做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呢?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呢?我们结合一些实例来探讨下。

  1.甲公司刚刚买了一辆大巴车专门用来当做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公司认证后能否抵扣增值税?

  解析:甲公司购买的这辆汽车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取得了专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已经抵扣了,建议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乙公司租入了大型的供暖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一定可以进项抵扣呢?

  解析:购进或者租入固定资产,一定要看用途,如果乙公司购进供暖设备只是为了职工宿舍的取暖或者其他集体福利,那不得抵扣进行税额。如果乙公司是为了生产上的供热,那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套设备既用于职工宿舍供暖又用于生产上的供热,那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全部抵扣。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丙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了10名员工去甲公司上班,这10名员工为甲公司出差的高铁票能否在劳务派遣公司抵扣9%的增值税?

  解析:不得抵扣增值税。车票抵扣限于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析: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戊公司做了一-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戊公司能进项抵扣吗?

  解析: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根据规定,全面营改增之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为了更便于区分,附赠一张基本情形的汇总图:

  来源:太仓税务



  2018年4月的解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6%、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在这种增值税税率变化的情况下,由于票据流转的时间差异,肯定存在以下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呢?肖太寿博士提醒全国的读者:以上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可以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继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析理由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1、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的16%、10%的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5月1日起按照16%和10%进行抵扣进项税。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法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分析

  根据以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笔者分析如下:

  1、在我国增值税法上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采用列举法,除了增值税法上列举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情形之外的,而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认证当月的下个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抵扣不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抵扣,由于销售方开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采购方获得销售方开具的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必须要在2018年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后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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