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与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和重点企业签订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责任书,实施了重点节能和环保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先后开展了两批循环经济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了循环经济法(草案),于2007年8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
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为什么要将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将法的名称定为“循环经济法”。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法的名称提出了一些意见。考虑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差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本法目前规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为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使本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三、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1.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方针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具体内容中体现了这些方针,例如:(1)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等。(3)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并对有关企业如何在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废物回收等环节发展循环经济作了具体规定。(4)要求公民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鼓励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等。
   2.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潜力很大,所以要特别重视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具体规定中体现了这一原则,如对耗能、耗水总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以及专门设定一章对如何实施减量化作出具体规范等。
  四、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1.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安排和部署的指导性文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及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2.实行总量控制
  当前一些地方将经济增长建立在过度资源消耗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也是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发改委要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确定了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关键作用的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标。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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