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4
摘要: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1-0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十税两费”共计29张申报表及附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5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已使用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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