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6
摘要: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11-26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三、江苏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网上办税系统的开通、密码查询变更及业务维护。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暂无法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和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需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二、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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