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发布12366热点咨询问题集(2020年6月)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7-17
摘要: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6月)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2.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19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19年度汇算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3.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答:不能。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资金安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需退至纳税人本人账户。

  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答:可以。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5.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6.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

  7.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如何报送?

  答: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局(扣缴端)左侧【人员信息采集】菜单,点击【报送】按钮,报送成功即可。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无需手工选择。

  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1.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如何进行网上实名办税?

  答:(1)未注册认证的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首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Web端或个税APP进行注册及进行实名认证;

  (2)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打开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远程端账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选择需要办税的单位,再输入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3)已经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授权办税的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远程端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

  12.我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吗?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预征率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6月)

  1.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其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如果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政府补贴)超过筹办费的,在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算纳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5.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7.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8.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税务机关可以对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2020年6月)

  1.我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严重经营困难,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话,有罚款或滞纳金吗?

  答:你单位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额,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2.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答: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等各类涉税人员均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3.未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认证是否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答:按照实名办税的要求,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为了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建议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先完成实名认证再办理相应业务,办税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实名状态。

  4.如何确定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

  答:企业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用户管理-->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进入实名办税人员维护界面,系统默认显示本企业已关联实名办税人员信息。个人可通过个人账号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账户信息模块中的实名认证栏目查看,如已完成实名认证,会显示“已实名认证”。

  5.个人通过个人账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账户信息模块中的实名认证栏目中显示“已实名认证”,是否就表示已完成实名认证,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且可以直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答:个人通过个人账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账户信息模块中的实名认证栏目中显示“已实名认证”表明已经完成了个人的实名认证,对于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涉税事项或登录企业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事项的,建议核实是否已经和企业做了关联获得了企业的授权,在获得授权后可以办理。

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0年6月)

  1.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免征对象为缴纳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2.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3.2020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如果之前已经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享受免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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