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解读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正式下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正式下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规定2008年12月15日申报截至,标志着北京市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全面启动。
一、北京高新认定办法未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做出实质性修改,高新认定条件仍然为: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机构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各区县和园区科委仅负责相关资料的形式审查和接收书面资料的工作。
三、申报技术服务收入的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可技术服务收入。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专家的违规成本加大,合法性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要求。
五、专家评审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需要继续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维持高新证书的成本加大。
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七、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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