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5
摘要:【业务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
【业务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6    

  申请条件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进行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

  2.汇总申报的非居民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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