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十六)——投资收益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人气: 时间:2019-10-29
摘要: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上期和水友们分享了其他收益的税务风险。本期木水和大家分享一个非常熟悉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 虽然说各位水友很熟悉投资收益,但是木水认为,这个项目是利润表中,除了收入以外,另一个税会差异的重灾区,稍有不慎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上期和水友们分享了其他收益的税务风险。本期木水和大家分享一个非常熟悉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

  虽然说各位水友很熟悉投资收益,但是木水认为,这个项目是利润表中,除了收入以外,另一个税会差异的重灾区,稍有不慎就会申报错误的。

  投资收益,就是企业用来核算对外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项目,包括初始确认收益、持有期间收益和处置收益。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的税会差异

  这部分税会差异,木水已经在之前的文章《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六)》中做过详细的分享,有兴趣的水友可以回看文章,在这里木水就不再赘述了。

  二、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分配利润和国债利息的税会差异

  这里说的股权投资,是指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股权投资,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同样,国债利息在持有期间,到达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或应计利息日,应确认投资收益。

  但是,税法上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

  对于国债利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国债,所以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股息红利,由于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是税后利润,即在分配前,已经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过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为了不对同一来源的所得征收相同性质的税款,所以对企业(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但是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定位,是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而并不鼓励过分的股票投机活动,所以,特别规定企业如果直接投资的是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则需要持有一定期间(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后,才能对股息红利免税。

  如果投资收益项目中,包括了上述符合免税规定的收益,在申报纳税时,谨记进行税收优惠申报,填报相关的税收优惠附表,不然就多交冤枉税咯。

  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税会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下,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时候,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角度下观察的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变动,按照应分享的部分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举个栗子

  好人有限公司2019年1月以1000万元投资小缘有限公司并取得其20%的股权,可向小缘有限公司派出一个董事,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假设投资日小缘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截至2019年底,小缘有限公司实现净损益500万元,没有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没有未实现损益的内部交易。在2019年底,好人有限公司应在账上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500*20%),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万元。

  但是,税法上规定,股息、红利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的日期。上例中,由于小缘有限公司2019年底尚未宣告分配利润,所以在申报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减100万元。

  假如小缘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宣告分配利润,好人有限公司应收取股息50万元,那么此时,会计上,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万元,且并不影响会计损益。税法上,该50万元应收取的股息应计入2020年度的收入总额,当该项股息符合条件,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处置投资的税会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按照收到的对价,减去账面价值,并转回减值准备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同时,对因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转入当期损益部分)、资本公积以及因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也结转入投资收益;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上述差额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直接转入所有者权益。

  但是,税法上的规定则比较简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解释

  税法规定,无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都是初始投资时确认的成本,而且是直接按照支付的对价确认,初始确认后一直保持不变。所以,企业处置投资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按照处置时收到的对价,减去计税基础直接得出,并不考虑减值、权益法调整以及投资资产在会计上的分类。所以,这部分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必然会形成较大的税会差异,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注意核实并进行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就是木水和大家分享的关于投资收益的涉税风险,投资收益由于税会规定的差异较大,是利润表项目里面的税会差异重灾区之一,如果当期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则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申报税收上认可的投资收益金额。

  木水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了,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税月有情”并转发木水的文章。有兴趣跟木水交流税收业务的朋友,欢迎添加微信(微信号:gisondai)私聊。下期见,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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