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议院通过《2019年度税法》和《研究津贴法》

来源:安永EY 作者:安永EY 人气: 时间:2019-12-06
摘要:2019年11月7日,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通过了《2019年度税法》。初始草案发布于2019年5月7日,修订草案发布于2019年7月30日。2预计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将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该项法案。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与此同时,德国联邦议

  2019年11月7日,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通过了《2019年度税法》。初始草案发布于2019年5月7日,修订草案发布于2019年7月30日。2预计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将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该项法案。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与此同时,德国联邦议院还通过了《研究津贴法》(Forschungszulagengesetz),预计德国联邦参议院将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该项法案。法案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关于7月份与《2019年度税法》正式分离的《房地产转让税改革法》,2德国联邦政府近期宣布,进一步的立法程序将推迟到2020年上半年。显然,立法机构需要更多时间对计划修订的各种技术细节进行讨论和商定。此次推迟仅作推迟之解释,无任何其他含义。德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各机构已达成普遍共识,认为法律修订是必要的,且必将得到推行。推迟的原因是需要更多时间讨论技术细节,如适用上市企业的豁免条款。新法原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尚不清楚立法程序推迟是否会影响新法的生效日期。

  此外,期待已久的德国实施《欧盟反避税指令I》和《欧盟反避税指令II》的立法草案似乎将再次推迟,2020年第一季度甚至第2季度之前可能无法发布。尚不清楚推迟是否会影响法律的生效日期,但是预计德国政府会力求不迟于指令规定的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年底之前德国实施草案很可能无法发布,但新规则实施时仍可能追溯生效日期。因此纳税人应在2019年年底之前评估是否应调整现行融资结构,以至少符合指令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尚不清楚新规则是否会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结束或开始的财年生效。因此,应评估财年与日历年度不同的实体将2019年的财年改为日历年度(并在2020年再次进行调整)是否有益,以保证2019年享有税收抵扣。

  《2019年度税法》

  11月7日通过的《2019年度税法》与之前的立法草案基本一致(详见往期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曾展开争议性辩论的一个重要事项并未改变:就股息采用贸易税参与豁免将在未来相关纳税期间开始时统一要求至少15%的最低参股比例。鉴于此阈值此前已经应用于德国国内股息和第三国股息,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股息的最低参股比例从10%增至15%。

  除此之外,法案还包含一项新规则,规定雇主未来可以将哪些类型的代金券和现金卡作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实物福利授予其员工。这将包括可用于在代金券发行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所谓闭环卡(零售商店的收费礼品卡)以及可用于从代金券发行商或某些指定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控环卡。但是不包含可在独立零售系统中代替现金的开环卡。

  《研究津贴法》

  《研究津贴法》旨在增加德国作为研究所在地的吸引力。在首次引进研究与开发(研发)税收激励之前,德国在政治与公众层面进行了多年的讨论,政府在就欧盟国家援助问题与欧盟理事会对话后对先前的立法草案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技术性修订,随后推出了该法案。

  根据该法案,研究津贴可抵减应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亏损的情况下,可直接支付给纳税人。研究津贴用于可资助研发活动的可资助费用。可资助研发活动包括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弗拉斯卡蒂手册》五项标准(新颖、创新、不确定、系统、可转让和/或可复制)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不包括旨在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产品开发活动。

  评估基数包括可资助费用(例如,应缴纳工资税的工资),每家公司每年最高200万欧元,而津贴金额为评估基数的25%。因此,每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500,000欧元的津贴。但是,关联公司集团仅可获得一次该笔款项。如果非关联公司之间合作开展研究,则符合条件的各方均可获得最高津贴。根据政治和公众需求更改的一项内容是,在进行合约研究的情况下,有资格获得津贴的是客户,而非研发承包商。

  注:

  1.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international-tax/tax-alert-library

  2.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德国发布《2019年度税法》草案和《房地产转让税改革法》草案,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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