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四:营业税篇之单位内部劳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废止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191号):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


  [废止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191号):“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第一条、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6号)第一条。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独立核算单位是指: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解读]

  新文件对于单位内部提供劳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从是否进行价款结算过度到是否是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结算上来。因此,如何定义独立核算单位是把握是否征税的重点。但该文件还是有一定的瑕疵。由于我们营业税法规中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不是实行的法人税制,因此,文件将独立核算单位定义为必须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是不恰当的,有些公司开办的独立纳税的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但不一定是法人,他们之间互相提供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是要征税的。同时要再提醒纳税人一点,新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1年9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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