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专题”在线访谈

来源:天津税务 作者:天津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3-15
摘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减税降负精神和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将推动和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

  主题: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专题

  时间:2019年3月15日(周五)14:30-16:30

  嘉宾:陈林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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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专题”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陈林峰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陈林峰]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借助在线访谈这个平台与各位网友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主持人]近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也较多,您能现介绍一下目前新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吗?

  [陈林峰]好的。近年来,国家将减税降费作为稳经济、促增长,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适时出台了一大批减税幅度大、支持力度强,效果作用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政策内容多、优惠形式全,包括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十年补亏、职工教育经费按8%比例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免、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政策。特别应提到的是今年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大幅度的扩围。

  [陈林峰]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同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再区别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统一扩围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陈林峰]二是放宽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可谓是“点面结合”。在惠及广大小微企业的基础上,对企业科技创新、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提高员工职业素养、促进就业等方面给与特别支持,相信我们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把薪助火、增添活力。

  [主持人]太好了,如此给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定会受到广大企业的热烈欢迎和强烈支持的,那么,我们天津市税务局在落实这些优惠政策上做了哪儿些工作,您能再介绍一下吗?

  [陈林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减税降负精神和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将推动和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

  [陈林峰]一是全面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将政策宣传全覆盖作为做好减税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认真梳理归纳政策变化、执行口径、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市局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等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各征管单位结合自身管理实际,采取召开专题政策宣讲会、培训会等就减税政策为纳税人开展辅导和讲解,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知。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咨询岗,选派熟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干部直接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陈林峰]二是主动作为创新方式,进一步丰富政策落实方法和手段,持续创新政策贯彻途径和方式。将政策宣传对象范围由企业财务负责人扩展到企业法人,最大限度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程度。搭建科技企业申报信息监控平台,对信息库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状态和享受政策情况实时动态跟踪,对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查漏补缺”。优化升级信息系统,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时,实现自动计算减免税,帮助企业“一键享受”。

  1、听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国家放宽了小微企业条件,加大了优惠政策力度,我公司近期正在准备2018年度汇缴和2019年度一季度预缴,请问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陈林峰]这个网友提的问题很重要,近期很多纳税人向我们咨询新老政策如何衔接问题。

  [陈林峰]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汇缴时计算税款时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和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即可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从2019年企业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2、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新政策实施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具体如何计算?

  [陈林峰]2019年新政策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00万元和30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应纳所得税额=100*5%+150*10%=20万元。

  3、因发展需要,2018年9月份新购入两台大型设备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发票已同时开具。我公司这两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陈林峰]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陈林峰]因此,新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价值600万元的设备因超过500万元,故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规定,可以选择进行加速折旧。

  4、请问陈处长,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前两个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三、四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前两个季度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陈林峰]前两个季度多缴的税款可在三、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若年度汇缴后仍存在多缴税款的,汇缴结束后申请办理退税。

  5、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承担了日常生产经营工作,这部分人员的人工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陈林峰]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除人员人工费用外,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也应照此执行。

  6、对核定征收的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税政策?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用工量较大,故与一家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了协议,由其派遣人员到我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在判定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该部分派遣人员数量是否计入我企业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怎么进行计算?

  [陈林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从业人数的计算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8、企业购买了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工程车,开票时间为2017年12月份,当月投入使用,2018年1月计提折旧。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陈林峰]综上,购买的工程车辆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2月份,政策的施行时间起为2018年1月1日,因此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9、请问对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陈林峰]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陈林峰]举例来说,假设企业2018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3-2017年度亏损可按照10年结转,即2013年的亏损可在2023年前进行弥补,2014年的亏损可在2024年前进行弥补,以此类推。

  [陈林峰]如果2019年度被取消高新资格,2013-2017年度的亏损按照10年结转不受影响。

  10、能明确一下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中的其他费用都包含哪些吗?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包括六大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四项特殊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实行正列举,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正列举范围之外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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