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有余额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来源:瑞华研究 作者:瑞华研究 人气: 时间:2018-02-14
摘要:问: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有余额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 企业不应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资产、负债

问: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有余额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

企业不应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转回,以及预计转回时是否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包含的抵税利益。

对于专项储备而言,其计提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所确认的费用,并不是本企业对外发生交易的结果,也并未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费用”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即“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严格来说专项储备的已计提未使用余额不符合在利润表中确认的条件。相应地,由于以下几项主要原因,对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所以规定将专项储备作为股东权益项目而不是负债,是因为专项储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但专项储备在计提时,尚无明确的用途和支付计划,所以尚不存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故不能确认为负债。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税务机关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则虽然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但鉴于对专项储备余额尚无明确的用途和支付计划,故企业不能确定该差异的转回时间,也就不能肯定这些差异未来转回时能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节税利益。

(2)近来也有观点,认为对专项储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能否比照可抵扣亏损和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等费用。对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比照。如果可以仅仅依据“明确的用途和支付计划”作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则无异于承认会计上可以把尚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承诺事项和待执行合同确认入账,而这明显违反会计基本原理。同时,这些专项储备余额在未来必须根据管理层实际采取的行动(实际使用这些专项储备)才能获准税前扣除,这与可弥补亏损和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存在本质的不同(后者只需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扣除或弥补额度,就可以自动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利益,无需管理层采取特定的行动;而专项储备未来的节税利益实现,除了要有足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以外,还必须依赖于管理层在未来实际采取的特定行动,即把专项储备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在未采取行动之前并未自动享有从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权利)。因此,对于专项储备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可弥补亏损”或者“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3)递延所得税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在未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应当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导致)的。这是“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一般确认条件所决定的。而在实际发生专项储备列支范围内的支出之前,企业并不享有在未来就当前已计提的专项储备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能就一项不存在的抵扣权利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证监会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证监会2017年第四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报分析专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1 期,总第8 期),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如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针对年末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按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参考资料:瑞华研究、证监会2017年第四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报分析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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