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全面解读

来源:高顿财税 作者:倪永刚 人气: 时间:2016-08-31
摘要: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较来看,老规定说的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形式”,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新规定说的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同样可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其原则是一致的,一次性收取租金,扩大了原来只有预收款才可以平摊的适用范围,一次性收取,可以是预收,也可以是时候收取。

3、53号公告对预付卡如何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预付卡,现在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普遍,文件对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解决了实务中困扰很多企业的大问题。

预付卡增值税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有了预付卡,就出现了发卡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三重关系,有的还要加上售卡者另外一层关系。售卡者售卡时取得收入往往需要开具发票,但货物和服务销售此时却并未发生,而销售货物和服务的企业并不是售卡者,在销售货物和服务时也并不是从消费者收取收入,一般是和发卡者结算,因此,在销售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和抵扣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难点,基于此,总局出台了该项规定。

对预付卡,53号公告区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支付机构预付卡,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但规定基本相同。

首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号文第九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其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分析:

(1)购卡人购卡时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持卡消费时商户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购卡人无法获得抵扣。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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