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公告最后一段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表述废止。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和领发时间,并对《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手册》上共同签章。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查询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也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并以现金方式收取税款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结报缴销: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当按照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四、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款,方便纳税人办税。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税,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资金安全。 [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为统一全省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本公告对《办法》中授权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二、公告所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指什么?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平台自行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完税证明。 三、为什么要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当前电子缴税条件已较为成熟,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款,以减少现金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形,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性,也有利于保证税收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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