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22
摘要: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8-22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即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纳税人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六、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