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之案例比较两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人气: 时间:2019-12-10
摘要: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个人以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按投资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以不动产投资、以股权投资、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个人以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按投资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以不动产投资、以股权投资、以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投资。而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与技术成果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技术成果以外的非货币性投资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纳税期限: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不动产投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投资以该股权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取得现金补价:优先缴纳税款。

  分期缴纳期限转让股权取得现金:优先缴纳税款。

  举例如下(不考虑印花税等税费):

  2019年6月,李某以其持有的位于甲地的A公司股权(原值500万元)向位于乙地的B公司投资,经评估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B公司以价值1800万元的本公司股权及200万现金作为对价,取得李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20%=300万

  纳税地点:甲地

  李某取得的200万元现金应优先缴纳税款。剩下的100万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五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PS,上述五个年度为:2019-2023,不是对年对月的五年。

  技术成果投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政策选择:可以选择前述一般的非货币性投资政策,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的政策

  纳税环节: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纳税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应纳个人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限制条件:取得的对价全部是股权,即不能有现金或其他非股权类的对价;被投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其他限制:以技术成果投资取得的股权,该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则不能再享受分期纳税的优惠

  举例如下:

  陈某2019年5月,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价20万对B企业投资,专利权的原值5万元,投资时评估价格20万元,取得B企业的股票10万股,2022年,陈某将该10万股股票转让,取得收入1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其他税费。

  假设1:陈某选择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的政策:

  陈某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

  税额:15*20%=3万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陈某可以在2019、2020、2021以及转让当期分期纳税。

  假设2:陈某选择递延纳税政策:

  陈某应纳税所得额:15–5=10万

  税额:10*20%=2万

  陈某可以在2022年转让时纳税。

  如果陈某取得的对价为股票9万股,现金2万元,则陈某不能选择递延纳税,可以选择分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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