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下游企业取得专票一定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来源:桃子说税 作者:老陶讲税 人气: 时间:2019-03-11
摘要:走逃(失联)的表述,来自于总局公告2016年的第76号文件,按照76号公告定义,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企业脱离了税务机关监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定性是走逃(失联

  “走逃(失联)”的表述,来自于总局公告2016年的第76号文件,按照76号公告定义,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企业脱离了税务机关监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定性是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机关如何判断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以及如何判断企业脱离了税务机关监管呢?按照76号公告的表述,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这里的表述很清晰,通过涉税事项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发现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手段发现“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判定企业“走逃(失联)”了。

  企业被定性为“走逃(失联)”以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如何处理呢?按照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在生产经营或申报纳税方面发生异常时,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专票(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所说的生产经营方面发生异常,主要是指商贸企业购销严重背离、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与销售无必然联系;所说的申报纳税方面发生异常,主要是指直接走逃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

  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受票方怎么办?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那么,谁来核实呢?按照76号公告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应当是由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思考:

  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核实呢?

  那么多走逃(失联)案件,当地税务机关有精力和人力或者动力去核实吗?

  受票方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呢?

  受票企业提供了四流合一的资料就一定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并被税务机关认可吗?

  如果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受票企业如何来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从而降低损失并避免刑事处罚呢?

  等等。

  最后,回到文章的主题,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下游企业取得专票一定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答案是不一定,为什么呢?可以从几个分方面来分析,一是走逃(失联)企业并不是真正的走逃(失联),只是暂时联系不上而已,联系上了问题可能就解决了;二是走逃(失联)企业的确走逃(失联)了,但是受票方取得的专票是开票方正常经营期间正常销售时开具的,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业务,也就是说开票方不是纯粹虚开发票的企业,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学坏了,而受票方恰好是在开票方没变坏阶段双方发生了交易行为。但是,如何证明你的交易伙伴曾经是好人呢?如何证明上下游存在真实交易呢?这是个决定性的关键问题,需要受票企业和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和谐共处。

  个人观点,仅做知识交流探讨,欢迎财税界朋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