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总结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1-13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收优惠(★) 1、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收优惠(★)

1、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关注重点内容)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例题1·单选题】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16年占地4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3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0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000平方米。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A.65000

B.100000

C.120000

D.950000

【答案】B

【解析】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0-20000)×5=100000(元)。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例题1·单选题】农村居民李某占用耕地200平方米新建住宅,当地适用税额每平方米40元,另外占用120平方米农用耕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厂房,则李某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元。

A.4000

B.7600

C.12000

D.8000

【答案】A

【解析】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李某应纳耕地占用税=200×40×50%=4000(元)。

【例题2·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

A.军用设备生产企业占用耕地

B.医院占用耕地

C.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D.学校占用耕地

【答案】BD

【解析】选项A: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税,但是军用设备生产企业占用耕地不享受免税待遇;选项C: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