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税建议字[2019]7号 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2
摘要: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基本都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也不能突破总局《核定征收办法》采取别的方式包括建议中按照学员的数量等其他方式进行核定。

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石税建议字[2019]7号      2019-7-12

马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驾驶培训学习缴税按学员核定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基本都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也不能突破总局《核定征收办法》采取别的方式包括建议中按照学员的数量等其他方式进行核定。

  关于您的建议,我们会及时进行梳理并向上级反馈。同时,我们将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和引导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依法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这样,企业纳税与实际盈利能力相关,盈利高的多纳税,盈利少的少纳税,不盈利的不纳税,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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