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3
摘要: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是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最终落脚点。本章主要讲述在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以及确定税收抵免额的基本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

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是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最终落脚点。本章主要讲述在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以及确定税收抵免额的基本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根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不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有两种基本模式,收支法和资产负负债表法。在收支法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和在该纳税期间允许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在资产负债表法下,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干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增加额已分配的股利减实收资本增加额。资产负债表法对会计核算有很高的要求,必须能堆确确定企业各项资产的价值,而这有已具备发达的生产要素交易市场等经济环境为前提。目前,各国主要采用收支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条例,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税法也从基本是采用收支法。 
 

二、原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一)  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中报表的通知》(国税法[2006]56号),进一步确认了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时所遵循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十其他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一产品销售成本一产品销售税金一(销售费用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十销货折让)
产晶销售成=本期产品成本十期初产品盘存一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十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十直接工资十制造费用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十其他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一销货成本一销货税金一(销货费用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一(销货退回十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十[本期进货—(进货退出十进货折让)十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十业务支出十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
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三、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
1.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 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 租金收入:(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2. 不征税收入。是指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免税收入。是指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4. 扣除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