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1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5
摘要:考评标准有两项:一是以(申报率+审核通过率)/2计算出各地的综合率,二是以上报接收信息条数/总局下发信息条数计算出各地的接收数与下发数之比(见附件1)。从考评情况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较好、上报数据较准确的地区有宁夏、河北、西藏、江西、广西、山西、海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1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167号      2004-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总局对近期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据统计,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月15日,各地退税部门共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606万条,扣除各地统计已申报内销抵扣的83万条、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237万条后,可用于退税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为286万条。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万份,平均申报率为61.29%,比2003年12月提高了4.31个百分点。各地退税部门审核通过155万份,平均审核通过率为88.47%,比2003年12月提高了2.58个百分点。

  二、考评标准有两项:一是以(申报率+审核通过率)/2计算出各地的综合率,二是以上报接收信息条数/总局下发信息条数计算出各地的接收数与下发数之比(见附件1)。从考评情况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较好、上报数据较准确的地区有宁夏、河北、西藏、江西、广西、山西、海南。

  三、从2004年2月开始,各地退税部门停止按照国税函[2003]1304号文件附件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改按本文附件2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考核统计表》,其中“总局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条数”是指总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含相符、不符、失控作废)条数的合计数;上报期限为每月5日前(含本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报表;上报路径不变。

  四、请各地针对上报总局信息条数与总局实际下发信息条数差异较大的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

  附件1: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情况考评表(2004年1月15日)(略)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考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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