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25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 2016.10.14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              2016.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重新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二、结合近期全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新增、合并情况,对附件1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以在全疆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三、办理通办业务事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6〕15号)的要求,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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