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理减税降费的疑难问题

来源:莲税观 作者:阿莲姐姐 人气: 时间:2019-04-11
摘要: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销售额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不是增值税起征点。 2.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销售额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不是增值税起征点。

  2.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增值税免征额,适用于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6.适用免税销售额的范围,不包括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可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谁可以申请转登记?

  1.现有的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这一个标准,就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包括营改增纳税人和非营改增纳税人。

  3.包括原来销售额超标准被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原来自愿申请

  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4.包括2018年已经申请过一次转登记后,因为销售额超过标准又被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二)累计销售额如何确定?

  1.这里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当然也包括免税销售额。

  2.如果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三)后续事宜

  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期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符合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条件,在2019年度内不得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2019年的转登记机会,只能有一次。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自开专票

  1.目前允许自开发票的范围为: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

  2.已经纳入自开票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选择自开专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4.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增值税开票系统。不论是否在自开专票试点行业之内,都可以继续自开专票。

  6.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销售额,要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该部分专票销售额不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如果想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将原已经开具的专票全联收回或者红字冲销。

  7.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使用开票新系统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主要原因是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平推式机打发票、卷筒发票或者使用定额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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