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错误情形及更正指南

来源:湖北税务 作者:湖北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1-23
摘要: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汇算清缴应当补税的,需及时补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之后仍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每天按照应缴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还会在您个人所得纳税记录中进行标注,影响您自己的纳税信用。

  近期,小编发现不少纳税人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存在误读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填报

  我们整理了一些常见错误情形及更正指南

  一起来看看吧~

  一、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在取得证书的年度享受3600元的定额扣除。

  常见错误情形

  填报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

  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如阿里云Aqsara Clouder云计算专项技能认证等企业自行考核发放的证书,不属于可以扣除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均为2000元/月/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2022年度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享受标准为1000元/月/子女。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所采集的教育阶段结束时,未终止已失效教育支出扣除。

  当子女教育受教育阶段发生变更,或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及时进行更正。

  三、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注意:在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赡养老人享受标准为2000元/月,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同一名被赡养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超过3000元(2022年度及以前为2000元)。

  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元/月(2022年度及以前为2000元),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1500元/月(2022年度及以前为1000元)。若接到税务机关重复超额扣除提示但核对后未见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协助查找与您共同填报的人员信息及分摊扣除享受情况。

  2、错误填报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属于赡养老人扣除的范围。

  四、大病医疗扣除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自付金额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对年度费用汇总情况进行确认核对。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2、多人填写同一人的大病医疗支出。

  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大病医疗只能由父母、夫妻中的一人扣除,若存在重复享受扣除,可协商后由一人填报享受。

  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以1000元/月金额享受定额扣除。

  常见错误情形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六、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主要工作城市地点情况享受定额扣除。

  享受标准:

  常见错误情形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时,双方均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承租人)填写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更正操作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底部菜单栏“办税”。

  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3、在此选择对应年度,查询已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选择存在问题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5、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作废/更正,完成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停止享受或修改分摊比例/额度。

  6、如已办理对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当通过“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模块,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更正。

  7、选择对应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8、确认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状态。

  9、确认无误后完成税款计算,如需补税,请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温馨提示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汇算清缴应当补税的,需及时补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之后仍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每天按照应缴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还会在您个人所得纳税记录中进行标注,影响您自己的纳税信用。

  对应申报补税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五步工作法”进行提醒督促和引导规范,经督促警示后仍拒不办理的,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选择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并在以后连续三年纳入重点核查名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