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编码选择指引,发票轻松搞定

来源:云南沾益国税 作者:云南沾益国税 人气: 时间:2017-12-14
摘要:(一)增值税发票商品编码的选择立足于增值税现行政策,以政策要求为基础开具发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一)增值税发票商品编码的选择立足于增值税现行政策,以政策要求为基础开具发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除外)。上述价外费用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销售: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农业产品及其适用税率: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文件进行确定。 

(二)错误率较高的行业和纳税人

1.批发、零售纳税人,其经营货物种类较多,各项产品形态、性质、成分差异大,同时开票人员流动性较大,多种因素造成纳税人选择商品编码错误率居高。建议此类纳税人选择商品编码时,按照产品的同质性原则进行选择,即在同一个类别内,产品具有某一相同属性。借助《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可到管理员处拷贝)依据以下特征属性进行分类选择:

(1)产品的物理(或自然)属性;

(2)产品的化学属性;

(3)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属性;

(4)产品的材质属性;

(5)产品的工艺、技术属性;

(6)产品的用途属性(服务功能);

(7)产品的服务属性(服务对象);

2.销售应税服务纳税人,根据纳税人销售服务的实质内容,依照纳税人合同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条款进行判断,进而准确界定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统一按应税服务选择商品编码。

(1)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属于认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更换零配件、测试,调试费用等项目,按认证服务选择商品编码;

(2)对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按医疗服务选择商品编码;

(3)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销售应税服务(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过程中涉及的印刷品(包括各种图文资料),根据纳税人销售额核算情况进行区别:各项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统一按非学历教育选择商品编码;各项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对其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图书(此项图书仅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注明的图书,不包括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及个人印刷的纸质资料)适用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此项优惠政策截止2017年12月31日),除上述图书以外的各项销售额统一适用非学历教育服务的税收政策及商品编码。

3.药品零售纳税人,由于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已有分类标准,且与目前税收商品编码存在差异。省局将于近期统一明确包括药品零售在内的各特殊行业产品的商品编码选择,届时以省局要求为准。

4.对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包括机动车维修纳税人),其在修理过程中耗用的零配件与劳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栏次(含附销售清单方式)如实开具。零配件选择对应的货物商品编码,劳务选择修理修配编码。不得发票名称开具工时费,但商品编码选择货物类;或发票名称开具货物类,商品编码选择修理修配劳务。

5.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合同违约金等款项,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确定发票使用范围:

(1)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3)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5)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自制原始凭证,并将能够证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实现的合同、文件、法院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签字盖章(手印)的收据或表单、收款证明、货物验收证明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