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大佬也在学习140 我们不能落下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1-11
摘要:转某国税局好学习人士,其声明 仅仅为个人会议后的感想,不代表任何部门,单位, 个人会议精神领悟: 第一,140号文目前解决了一个确定性的问题,将管理人明确为纳税人应该比扣缴义务人好操作一点;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从信托的角度来说,信

转某国税局好学习人士,其声明仅仅为个人会议后的感想,不代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会议精神领悟:

 

第一,140号文目前解决了一个确定性的问题,将管理人明确为纳税人应该比扣缴义务人好操作一点;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从信托的角度来说,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信托运行过程中都是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等各类活动,针对信托活动,信托公司属于受托人,也是140号文的管理人,因此规定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有一定道理的,并非无中生有。其他的资管活动,本质上也是信托关系,只是因为中国资管行业条块分割,五龙治水,搞成不同的东东,但性质上可以类推。

 

第二、主要矛盾在于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存在的差异;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这个差异太大了,会计上和金融三大监管部门都要求对资管产品单独核算,而且从信托法角度来说,信托财产跟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同信托产品之间的财产都不能混淆。现在申报,肯定是以管理人(包括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第三应该对各产品分开核算,计算各自纳税额,在纳税人申报层面扎差;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信托法要求,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从这个角度来说,各产品似乎应区分开来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两部门12.30的解读稿指出,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很显然,两部门并未区分管理人自己发生的应税行为,还是产品运营发生的应税行为,都是放在管理人名下统一考虑,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更倾向于不用产品可以混抵。

 

第四前期多交符合36号文的应抵则抵应退则退;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这个在税务总局发布的86号公告中有所体现。

 

第五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要撸起袖子加油干。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税务局的同志都已经撸起袖子了,咱们中介和纳税人搞不好的脱掉褂子,甩开膀子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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