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0个重点热点问题解答(广州国税)

来源:广州国税局 作者:广州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8-04-24
摘要: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2017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算清缴正是这些政策落地的关键时期。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A类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各方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2017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算清缴正是这些政策落地的关键时期。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A类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各方对新版申报表都非常关注。本期访谈主要围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在线解答网友们提出的重点、热点问题,希望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快捷、准确地完成汇算清缴。

  问题一:可以请您介绍一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展情况吗?

  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广州市国税局提前做好了统筹安排,从宣传、培训、涉税事项备案、纳税申报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进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是在全市范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线上线下大宣传和大辅导。二是紧锣密鼓组织针对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变化带来的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和测试。三是梳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重要政策和疑难问题,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指引。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工作正在持续开展中,敬请纳税人关注和参与。

  问题二: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了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能否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新版申报表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变?

  答:2017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一是报表结构更合理。通过精简表单,2017年版申报表表单数量精简了10%,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二是落实政策更精准。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版申报表对相应附表或表单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三是填报过程更快捷。为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2017年版申报表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问题三:申报表精简后,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数量由41张简化到了37张。请问王局,是不是这37张表单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答: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选填表35张。我们统计了一下,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10张左右。

  问题四:今年的汇算清缴范围和期限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范围和期限都没有变化。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当年度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2017年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避开申报高峰、节约申报等候时间,建议申报内容简单的企业,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早申报早安心

  问题五:请问目前广州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呢?

  答:目前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资料。二是移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账征收企业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到自助办税终端导入文件进行申报;核定征收企业携带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到自助办税终端输入数据进行申报。三是纳税人端电脑安装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问题六:请问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已经进行明确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问题七: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的。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问题八:电子税务局现在可以申报汇算清缴了吗?申报表更新了吗?

  答: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所得税离线申报已升级到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系统正在试用中,纳税人可关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通知。

  问题九: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一是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这是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二是加计扣除的金额,“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三是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

  问题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是按照50%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研发费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问题十一:我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8年到期,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十二:企业最迟可以什么时候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拟调整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政策,纳税人可以留意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要求。

  问题十三: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题十四:能否介绍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问题十五: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什么要调整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

  答: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十六:《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填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判断信息。根据填表要求,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在填表时,必须把劳务派遣用工也计算在内。

  问题十七:近期总局出台了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能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变化点吗?

  答:财税〔2018〕15号文件是在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文件的主要变化为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收限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结转扣除,文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八: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有哪些?

  答: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问题十九:如果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当年既有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又有当年新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那么在税前扣除时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8〕15号文件中也进行了明确,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则,文件中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问题二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满两年具体该如何理解?

  答: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这里需要大家注意: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只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

  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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