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工程款不拖欠?七步解决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1-10
摘要:工程施工垫资成为常态,施工企业利润已经减少,但一些建设方不仅不按时支付进度款,而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拖延验收以逃避付款责任。 千万不要抱有幻想,或碍于情面,或想要继续合作,不想不愿不敢起诉建设方,导致工程款一拖再拖,最终超
  工程施工垫资成为常态,施工企业利润已经减少,但一些建设方不仅不按时支付进度款,而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拖延验收以逃避付款责任。
 
  千万不要抱有幻想,或碍于情面,或想要继续合作,不想不愿不敢起诉建设方,导致工程款一拖再拖,最终超过诉讼时效。不仅工程款无法追回,而且早先的情面和合作也不复存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用合同防范违约
 
  施工企业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验收工程、不接收工程、不接收或回复结算书、不签订结算定案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这样不仅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威慑的作用,让其不得不关注合同约定,从而不敢过分违约,而且在其违约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最后诉诸法院,也能最大承担的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为项目部配齐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发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不仅可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及时签订各种单证,真正保存好施工资料,最终达到缩短工期、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为有理有据的进行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
 
  即使最终无法达成结算,也完全可以根据施工资料起诉,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三、工程完工后,尽快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报验
 
  整理竣工资料并报验,可以确认工程的竣工日期。
 
  即使建设方不急于接收成品,或故意拖延接收,也要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他们签收或记入监理工作记录,记入本方施工日志),以证明施工方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拒绝验收并接收工程,施工企业要注意保存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
 
  若建设单位着急使用,施工企业可拒绝交付工程,从而迫使建设单位付款。但只可以控制工程不交,而不应拖延竣工资料提交,因为提交竣工资料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否则打起官司,施工企业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竣工,甚至还要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四、尽快编制“结算书”
 
  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
 
  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师帮助制作《结算书》,漏算、少算是没有人会主动给你添的(甚至不允许你补充修改报送)。
 
  结算书编著完毕后,要再次进行详细审核,若发现遗漏时应及时补充,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变更(若已经提交且建设方未回复,可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
 
  五、进行结算谈判
 
  建设方在审核施工企业提供的《结算书》时,一般会委托造价师和律师对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进行审核,然后将能够定案的部分进行定案,然后对于其审核掉的部分会分为三类,一类是应该给施工企业的,一类是可以给施工企业的,一种是不能给施工企业的。
 
  施工企业只有明白建设方的三种策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决不让步、努力争取,作为谈判筹码),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对于建设方审掉、审低的项目,施工企业应该委托造价师和律师全程协助谈判(可根据谈增额计算相应的服务费用),针对合同、预算、单证、政策性文件、公布的市价等进行核对,凡有依据的必须据理力争。对于争议部分,可通过谈判分次解决,每次谈判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字确认。
 
  每次谈判达成一致的,在每项后列明各方观点,并写明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
 
  没有达成一致的,也在每项后列明双方观点,留在下次谈判时解决;每次谈判都要尽量缩小争议范围,便于诉讼。
 
  六、黄金时间:竣工结算之日起的6个月
 
  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
 
  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
 
  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大家汲取。
 
  七、其他手段
 
  除了诉讼手段,施工企业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追索工程款:
 
  1、以房抵债法
 
  若建设单位无法支付工程款,但有房屋或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抵押、没有被查封等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按照评估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抵给施工企业,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为了避免合同效力风险、房产公司违约风险及重复纳税的风险,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明确结算金额;
 
  选择没有权属争议的房屋;
 
  在合同中设定科学的收付款流程,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还要设定合理的买卖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2、延伸清欠法
 
  承接续建工程;
 
  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3、债权转让法
 
  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5、媒体曝光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
 
  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主体数量多,建设工程项目少,竞争激烈,甲方处于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施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低人一等”。
 
  在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甚至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双方既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建设方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施工企业停工,会极大的增加建设企业的成本,甚至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施工企业一定要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工程利润,不至于“辛辛苦苦干两年,最后不落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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