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5-0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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