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13]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3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中、高等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执法责任。具体复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苏地税发[2013]62号       2013-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应对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 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六条 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 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 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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