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6-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附件中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仅涉及机构名称变更和国税地税合作、信息传递的内容,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2016-10-11 黑国税公告〔201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需要,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共分为2类6种。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具体分为2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无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具体分为4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1元,最大面额为20元。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伍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25.90元。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伍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50.90元。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壹佰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100.90元。
以上发票票样见附件。
一、发票种类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共分为2类6种。
(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具体分为2种:
1.《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2.《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无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二)《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具体分为4种:
1.《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1元,最大面额为20元。
2.《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伍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25.90元。
3.《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伍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50.90元。
4.《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壹佰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1元,最大面额为109元。
二、发票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由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其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由公路客运站通过公路汽车客票发售系统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作为中途补票时向乘客开具以及客运站在应急时向乘客开具。
乘客乘车时发生的行包运输费用,可由公路客运站或公路客运公司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领取,并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使用。
二、发票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由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其中,《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由公路客运站通过公路汽车客票发售系统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作为中途补票时向乘客开具以及客运站在应急时向乘客开具。
乘客乘车时发生的行包运输费用,可由公路客运站或公路客运公司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使用。
四、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领用等相关事项。
四、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领用等相关事项。
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票样 废止
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5-2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四、填报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无需向国税机关报送纸制报表,地税机关将在互认数字证书(CA)启用后另行公告取消报送纸制报表。
    (二)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填制纸制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国税报送方式: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报表表单手工填写后报送,也可从省国税局网站下载、打印、填写后报送(国税下载地址:http://www.hl-n-tax.gov.cn,首页便捷服务栏,表单下载区);地税报送方式:在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安装“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软件,在客户端软件中填写企业财务报表,利用客户端软件生成上报文件打印后报送。
四、填报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无需报送纸制报表。
    (二)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填制纸制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只向国税地税一方税务机关报送一套资料,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分别办理。
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4月23 黑国税公告〔2016〕2号 二、发票使用
(一)新增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票样见附件)。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二、发票使用
(一)新增设黑龙江省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二)扩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除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扩大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除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冠名发票衔接。本次营改增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收费专用)以及印制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企业冠名发票。 (三)冠名发票衔接。本次营改增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收费专用)以及印制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的企业冠名发票。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票样 废止
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0月11日 2013年第8号 一、关于企业冠名发票印制
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要求,现将冠名发票印制程序调整如下:
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递交《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附件1),首次印制或票样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发票票样。主管国税机关将印制信息传递给省局,由省局安排发票承印单位印制。冠名发票印制完成后由发票承印单位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持《发票领购簿》自行到发票承印单位领取发票。
废止
二、增设发票种类
(一)出租车定额发票
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二、增设发票种类
(一)出租车定额发票
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二)税控改造专用发票
税控改造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为已实施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3种(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宽76mm、卷长12700mm,卷式不定长单联发票;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1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1个“发票联”。发票票面不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76mm*127mm,卷式定长单联发票,每卷100份;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190mm*101.6mm,平推式三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自用联”。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
废止
附件: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
      2.新增发票票样
废止
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22日 黑地税函〔2011〕49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6年3月25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2016年3月30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公告 2016年5月1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2017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9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7年11月22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0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1月19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2016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3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2017年9月21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黑地税发〔2005〕50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黑地税发〔2006〕73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25日 黑地税发〔2009〕73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1日 黑地税函〔2010〕4号 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12.23 黑国税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2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09.20 2016年第7号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我省部分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试点推行省内通办业务,自2016年12月1日起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将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  为优化龙江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自2018年X月X日起所辖全部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
2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4日 黑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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