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2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2年)   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2月28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2年)


  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2月28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拟定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其中规定,进口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的机器设备需要的零部件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外国合作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该规定于当年4月1日公布实施。

  3月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税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主要领导的任免调动,要征得上级税务机关的同意。各地在精简中不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弱征管力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凡属全国统一规定的法令,都要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状态。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该规定自当年4月15日起执行。

  3月15日至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1981年税收工作,部署1982年的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听取会议汇报时强调,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地位上要提高,人员方面要充实。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副部长吕培俭、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也在会上讲了话。

  3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对原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作进一步补充,明确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征免税范围及享受减免税的时限;社队企业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征免税界限和城市郊区社队企业所得利润适用的税率及减免规定。

  3月2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一些部门不经商量,自行下达和上报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有的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有的将非成本开支挤入成本,有的擅自扩大开支,有的甚至对整个企业规定不缴税款和利润。鉴于上述问题,该报告中重申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即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凡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

  4月1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的通知》,要求各地选定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3项产品,自1982年7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办法》试行增值税。

  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国务院指出,烧油改烧煤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决策,压缩烧油,增加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财政部在该报告所附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中规定:一、凡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纳税人为用油单位。二、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三、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原油每吨征收40元至70元,重油每吨征收70元。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试行。

  4月28日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税务机构,配备得力领导干部,增加税务人员。全国税政必须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令,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4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出,省和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任务很重,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建议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在原基础上升半格,高于处级单位,仍归省、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税务局可设处的建制,局有权单独发布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文件。局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可以参加同级政府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以便于加强税收工作。

  同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报送的《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的报告,决定对34种商品开征出口税。其中,对粟子、大米、大豆、糖、鱼苗、淡水鱼、鲜对虾、部分铁合金、枸杞子、桂皮、当归等33种商品分别从价征收10%至60%的出口关税;对煤炭出口从量征税,每吨税额为40元。

  6月10日为了更好地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并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工商税若干产品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的通知》。这次调整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主要是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的收入水平,只是涉及税利之间的变动,不影响物价的变动。、6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就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单位税额、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7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等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批示,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批示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一、抓紧健全和加强税务机构;二、抓紧做好增编税务干部的配备工作;三、以积极的态度逐步解决税务部门的实际困难(包括税务经费、办公用房等);四、制定税务人员征税佩带的标志。

  8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该文件中提出:二、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三级税务部门的干部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税务部门加以协助。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下一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同意。三、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地辖市和县(市)税务局,对下属税务部门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但要积极取得地方党委的协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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