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30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酒店业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发票,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使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消费者:

  近期有媒体反映,天津某大酒店以“营改增”为名实施“五一涨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此,我们就广大消费者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详细解读:

  一、营改增后是不是意味着对酒店业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征收了一道增值税?

  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二、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答: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在即,如何确保酒店业税负只减不增?

  答:在营改增制度设计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酒店业特点,只要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一般来说,酒店企业税负水平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由于酒店业业态多样,包括住宿、餐饮、理发、健身、休闲等多种服务,政策适用、税收征管比较复杂,国税部门将重点对其进行纳税培训和政策辅导,将在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以及进项发票的取得等方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增值税制度,让企业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

  企业也要做好充分准备,在规范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核算上及时调整,以迅速适应税制转换。同时,酒店业采购的进项种类也较多,既有服务又有货物,货物中还包括设备、房屋、农产品等,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充分取得进项发票,实现税负合理降低,让老百姓能够实实在在体会到营改增的好处。

  四、5月1日后酒店业如何开具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酒店业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发票,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使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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