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06
摘要:对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相关行业的企业,直接运用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不再适用湖政办函[2014]46号文件规定的考核评价和减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部署,体现“亩均论英雄”的发展思路,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我局拟定了《<湖州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72-2158395;

  2.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体育场路99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313000);

  3.电子邮箱:114735393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

  附件:《<湖州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6日

《湖州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税发[2018]67号)等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现对《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政办函[2014]46号)相关政策条款进行补充,具体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一)对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相关行业的企业,直接运用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不再适用湖政办函[2014]46号文件规定的考核评价和减免方法。具体如下:

  A类:给予10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B类:给予8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C、D类:不予减免。

  (二)对暂未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行业的企业,继续按照《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湖政办函[2014]46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特殊情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除湖政办函[2014]46号文件第六条例举的五项特殊情形以外,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年度起三年内免征的优惠。

  2.对省政府及其部门确认的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三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3.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三、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整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内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实施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四、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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