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29
摘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1-29


  为规范行使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修订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分别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二、《裁量基准》是在国家现行税法法定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依法、公平、合理原则。国家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税法为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地税发[2011]98号文件印发)和《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黔地税发[2011]99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附 件: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种类 项目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首次违反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且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首次违反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超过15日以上60日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且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办理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6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办理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90日以上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且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未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或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和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未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未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未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第二次或者多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未经税务机关发现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次违反且涉案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且未使用,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票面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发票份数在6份以上20份以下且未使用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2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 丢失发票的;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不予处罚。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1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20份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在101份以上10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2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在1001份以上的;其他发票在201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14 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超过4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发票25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金额在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涉案发票在201份以上的或者票面金额在8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0万元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16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25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51份以上75份以下的;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75份以上150份以下的;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151份以上175份以下的;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176份以上;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定额发票只按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不予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2倍以下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2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1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未超过15日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超过15日以上未超过30日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超过30日以上未超过45日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超过45日以上未超过60日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超过60日以上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缴清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缴清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 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恶意串通纳税人隐瞒收入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3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4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缴清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 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25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缴清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超过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偷逃抗税的行为 29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检查过程中未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且主动预补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0 扣缴义务人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且主动预补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1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2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额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骗取税款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半以下。
33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身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法行为 35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具有重大过失或者主观故意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注: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随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的施行和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在全省国地税系统的全面上线,《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黔地税发[201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贯彻落实《行使规则》、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修订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目的

  (一)贯彻“首违不罚”精神

  根据《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体现在《裁量基准》的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以及发票完税凭证管理等行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执行适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执行《行使规则》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根据《行使规则》要求,《裁量基准》包括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等方面。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因素细化裁量阶次及适用标准,并划分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基准。《裁量基准》共8大类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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