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2
摘要:“自行运输”是指在试验区内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特殊区域间、保税监管场所间和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开展保税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是指在试验区内,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

  二、“自行运输”是指在试验区内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特殊区域间、保税监管场所间和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三、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承运企业,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备案手续。“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持续使用。

  四、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五、区内企业、承运企业在开展“自行运输”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