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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8]116号 2008.1.29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