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税风险提示

来源:徐汇税务 作者:徐汇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7-09
摘要: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税风险提示 2020年5月14日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 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 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 六、企业为

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税风险提示

2020年5月14日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

  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

  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

  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

  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

  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案例

  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

  问题指向:

  (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赠送客户实物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纳税义务。

  案例

  2018年某公司在自查该年度取得的餐饮发票时发现如下情况:

  1、有5万元的餐费发票计入差旅费科目中,实际报销用途备注为邀请客户参加公司活动就餐。

  2、公司一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系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赠给客户,未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明确了“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关条款详见第六部分“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广告”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列的广告费

  问题指向:

  (1)误将本该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咨询顾问费,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广告合同漏缴纳印花税

  案例

  某公司为宣传自身产品,花费5万元制作广告并发布,取得了对应的广告发票,在会计核算时结转到了主营业务成本。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咨询”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小于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表)第3行第1列“咨询顾问费销售费用”和第3行第3列“咨询顾问费管理费用”合计数

  问题指向:误将不属于咨询顾问费的支出归集到该科目,存在无合法凭证虚列成本入账的情况,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案例

  某企业在核算咨询顾问费时,发现一笔金额为2万元的咨询顾问费发票开具方为广告公司。根据业务合同,该笔费用实质为广告宣传费用。

  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比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第3行“税金及附加”金额与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是否一致。

  问题指向:误将不属于当年度的“税金及附加”的其他税费进行归集,“税金及附加”包含: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

  案例

  某公司2018年申报并补缴了2016年至2018年的房产税9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万元,全额计入了当年“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进行扣除。

  相关条款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情况。

  问题指向:核实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属于错误申报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应当选择相应的所属期对扣缴个人所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案例

  某公司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时,购买了某某音乐节门票,大部分以抽奖方式发放给个人(非本公司员工),剩余门票赠送给本公司员工。该公司以“偶然所得”名目为第三方个人及相关员工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该指标主要针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但是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及报送资料。

  问题指向: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及报送资料。

  案例

  某公司2018年到税务机关开具当年度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便于向某日本企业提供培训服务。该培训项目共计14万元,项目分别在上海和东京开设培训课程,其中上海课程收费9万元,东京课程收费5万元。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表)最后一行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未填报。此外,该笔收入也未作增值税申报。

  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指标概述:该指标用于发现企业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享受了该项优惠的问题。

  问题指向: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是否存在错报行业的情况。

  案例

  某公司于2018年7月变更了所属行业,由原来的“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变更为“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000000表第105行“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仍填报原“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相关条款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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