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4
摘要: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大,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2)决策者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是否与其他投资方不同,如果是,这些不同是否会影响其行为。例如,决策者持有次级权益,或向被投资方提供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表明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决策者还应评估所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相对于被投资方回报总体变动的风险而言的程度。该评估主要应根据预期从被投资方的活动中得到的回报,但也应考虑决策者通过持有其他利益而承担的被投资方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

  综合上述四项因素的分析,当存在单独一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无理由罢免决策者时,决策者属于代理人。除此以外,需综合考虑上述四项因素以判断决策者是否作为代理人行使决策权。

  【例12】某主体A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一项投资计划,为多个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主体A在投资授权设定的范围内,以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作出决策,并拥有较大主导投资计划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包括具体资产的配置、买入卖出时点以及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如信用违约等)的后续管理等。主体A按照计划资产净值的1%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投资计划利润的20%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符合市场和行业惯例,与主体A提供的服务相称。

  本例假定: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较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均小于0.5%且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计划设有年度投资者大会,经出席该会议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过,可以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不存在可以无理由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的单独一方的投资者;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其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

  本例中,由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因此,主体A在确定其是投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分析。

  主体A对于投资计划享有较大的决策权,可以主导投资计划的相关活动。虽然投资计划设立了年度投资者大会,但由于投资者人数较多,且单个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太可能出现较多非关联的投资者集合在一起进行表决并否决主体A的情况。因此,结合主体A的决策权范围和其他方持有的权利,可以得出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权力。

  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与其服务相称这一事实表明,主体A可能作为代理人行使权力。为进一步判断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还需要考虑主体A持有的份额,主体A还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该投资加大了主体A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但该风险尚未重大到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的程度。

  根据上述分析,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代理人。

  【例13】见【例12】。本例假定: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

  本例中,投资方有权在主体A违约时罢免主体A。由于该权利只有在主体A违约时才能行使,该权利属于保护性权利,但是,主体A通过与其服务相称的管理费以及20%的直接投资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的情况表明,主体A通过对投资计划行使权力而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和程度较大,主体A享有较大的实质性权利。因此,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

  在不同事实和情况下(例如,资产管理人的薪酬或其他因素不同),形成控制所要求的投资比例可能会不同。

  【例14】见【例12】。本例假定:投资计划设有董事会,所有董事都独立于主体A,并由其他,投资者任命。董事会每年任命资产管理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聘任主体A,主体A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同行业的其他主体接替。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

  本例中,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以及持有的20%投资表明,主体A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并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足以表明其是主要责任人,但是,独立于主体A的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可以罢免主体A,这样,有权任命董事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罢免主体A的实质性权利。因此,应综合考虑董事会的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判断该罢免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如果该罢免权属于实质性权利,则在分析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时,应给予该项实质性罢免权以更大的权重。因此,尽管主体A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并面临重大的可变回报风险,如果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其他投资者享有实质性罢免权,则表明主体A是代理人。

  【例15】见【例12】。本例假定: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5%的份额,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了保证收回初始投资的承诺。

  本例中,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投资者拥有的罢免权为保护性权利。尽管主体A通过管理费以及5%的投资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不足以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但主体A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本金收回的事实表明,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较大,同时表明,主体A所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与其他投资者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投资计划可能的业绩情况,评估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程度(包括考虑该项可变回报风险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主体A的行为),从而判断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二)实质代理人

  在判断控制时,投资方应当考虑与所有其他方之间的关系、他们是否代表投资方行动(即,识别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以及其他方之间、其他方与投资方之间如何互动。上述关系不一定在合同安排中列明。当投资方(或有能力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能够主导某一方代表其行动时,被主导方为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将其实质代理人的决策权以及通过实质代理人而间接承担(或享有)的可变回报风险(或权利)与其自身的权利一并考虑。

  根据各方的关系,表明一方可能是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的关联方;因投资方出资或提供贷款而取得在被投资方中权益的一方;未经投资方同意,不得出售、转让或抵押其持有的被投资方权益的一方(不包括此项限制系通过投资方和其他非关联方之间自愿协商同意的情形);没有投资方的财务支持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其经营的一方;被投资方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与投资方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相同;与投资方具有紧密业务往来的一方,如专业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中一家重要客户的关系。

  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因此,实质上该部分的所有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均与被投资方的其他部分相隔离,即:该部分的资产产生的回报不能由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其他部分使用,该部分的负债也不能用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资产偿还。

  如果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权益满足上述条件,构成可分割部分,则投资方应当基于控制的判断标准确定其是否能够控制该可分割部分,包括考虑该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有能力主导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活动并据以从中取得可变回报等。如果投资方控制该可分割部分,则应将其进行合并。此时,其他方在考虑是否控制并合并被投资方时,应仅对被投资方的剩余部分进行评估,不包括该可分割部分。

  【例16】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1年成立了一家合营企业丙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A,甲与乙共同控制丙公司。2×08年,甲公司想继续投资A材料的高端产品A1,由于种种原因,甲公司计划通过丙公司进行A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安排:

  在丙公司内部设立A1项目部,专门负责A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A1项目部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甲公司提供。A1项目独立核算,产生的净利润全部归属于甲公司,其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A1产品净利润=销售A1产品的全部收入-能够直接归属于A1项目的全部成本税金及费用-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分配给A1项目的成本税金及费用

  A1项目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全部归属于甲公司。A1项目的财务和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决策完全由甲公司作出,乙公司对此不干涉。

  本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丙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如果丙公司被其债务人起诉,要求以丙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则可能出现,A1项目相关资产被用于偿还A项目负债的情况。因此,A1项目部并非可分割部分,不应认定为可分割部分。

  【例17】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主要经营活动为在B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B地块的开发分三期执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三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清偿,各期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中报和清算。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

  本例中,虽然各期开发项目区分了三个账套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中一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均与其余各期的剩余部分相隔离。各期开发支出和相应税负仍以A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进行清偿就表明某期资产并非仅承担与该期资产相关的负债,某期资产也并非与该期开发相关的负债的唯一支付来源。

  因此,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可分割部分。

  五、控制的持续评估

  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任何事实或情况表明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

  (一)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该变化必须反映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评估中。例如,决策机制的变化可能意味着投资方不再通过表决权主导相关活动,而是由协议或者合同等其他安排赋予其他方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二)某些事件即使不涉及投资方,也可能导致该投资方获得或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其他方以前拥有的能阻止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的决策权到期失效,则可能使投资方因此而获得权力。

  (三)投资方应考虑因其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敞口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例如,如果拥有权力的投资方不再享有可变回报(如与业绩相关的管理费合同到期),则该投资方将由于不满足控制三要素的第二要素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四)投资方还应考虑其作为代理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是否发生了变化。投资方与其他方之间整体关系的变化可能意味着原为代理人的投资方不再是代理人;反之亦然。例如,如果投资方或其他方的权利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其代理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身份。

  投资方有关控制的判断结论,或者初始评估其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结果,不会仅因为市场情况的变化(如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导致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发生变化)而变化,除非市场情况的变化导致控制三要素的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化,或导致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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