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4
摘要: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在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在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时,投资者应考虑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以判断相关交易条款与参与特点是否为投资方提供了足以获得权力的权利。参与被投资方的设立本身虽然不足以表明参与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可能使参与方有机会获得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2)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需考虑结构化主体设立之初的合同安排是否赋予投资方主导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的权利。例如,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清算权等可能为投资方提供权力的合同安排。在评估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权力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在这些合同安排中享有的决策权。

  (3)仅在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时开展的相关活动。结构化主体的活动及其回报在其设计时就已经明确,除非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当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时,只有对结构化主体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才属于相关活动。相应地,对这些相关活动具有决策权的投资方才享有权力。决策权依赖于特定情况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表示该权利为保护性权利。

  (4)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做出的承诺。为确保结构化主体持续按照原定设计和计划开展活动,投资方可能会做出一些承诺(包括明确的承诺和暗示性的承诺),因而可能会扩大投资方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由此促使投资方更有动机获取足够多的权利,使其能够主导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投资方作出的确保此类主体遵守原定设计经营的承诺可能是投资方拥有权力的迹象,但其本身并不赋予投资方权力,也不会阻止其他方拥有权力。

  【例10】A公司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主体C,A公司向主体C转让一个资产池,其中包含多笔A公司向不同的第三方发放的期限在12个月内的小额贷款。主体C经批准以该资产池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一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存续期为3年,自存续期内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1年。第三方投资者共认购该计划75%的份额(每个单一投资者认购的比例都小于0.5%),A公司认购剩余25%的份额。

  根据主体C设立时订立的章程和协议安排,主体C唯一的经营活动是按照既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并在收到款项后,在既定时间内扣除按与市场水平相当的费率计算的固定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后,将款项按份额比例支付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主体C日常活动的事务,如人事、财务、行政等管理事务均由与A公司和主体C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B负责管理并按市价收取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所有相关资金流均由独立于各方的第三方银行D托管并按市价收取资金托管费。

  如果主体C在既定还款时间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收取的款项分配给投资者。

  如果主体C未能在既定的还款时间内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先将已收取的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后支付给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A公司。当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时间、抵押品情况、违约方信用等级调整主体C下一步的收款计划。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主体C按照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应收款项全部出售给A公司,由A公司开展进一步的收款或者债务重组安排。

  本例中,第一,首先判断主体C为结构化主体且为被投资方,A公司参与了主体C的设立。主体C设立的目的是管理和回收A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A公司在主体C设立时的安排,包括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较大份额(25%)、承担劣后偿付的风险(即,如果主体C未能在既定的还款时间内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先将已收取的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后支付给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A公司)以及A公司将以固定价格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的承诺均显示出A公司承担了重大的回报可变性,表明其有动机获取对主体C权力。

  第二,确定主体C的相关活动是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活动。原因在于:主体C在应收款项违约之前的活动仅仅是按照固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收取预先确定的款项并过手转交给投资方,同时收取固定比例的收款手续费,主体C的回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管理违约应收款项并调整收款计划的方式,以及按照固定价格收回应收款项的约定都会对主体C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因业,主体C的相关活动是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活动,即使应收款项出售给A公司后,管理违约资产的活动由A公司开展而并非在主体C的法律框架下开展。

  第三,在确定主体C的相关活动后,评估投资方对主体C的权力时,只应考虑与管理违约应收款项相关的权利,尽管该权利只会在应收款项发生违约的特定情况下才会被运用。当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有权调整主体C下一步的收款计划或者债务重组安排,因此,A公司享有对主体C的权力。

  另外,结构化主体在设立后的运营中,由其法律上的权力机构表决的事项通常仅与行政事务相关,表决权对投资方的回报往往不具有重大的直接联系。因此,投资方在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时,应考虑其被专门设计用于承担回报可变性的类型、投资方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

  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的第二项基本要素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或者有正有负。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率的交易性债券投资时,虽然利率是固定的,但该利率取决于债券违约风险及债券发行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固定利率也可能属于可变回报。再如,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属于可变回报,因为管理者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收益用于支付该固定管理费。其他可变回报的例子包括:

  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的价值变动。

  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以及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

  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一并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为稀缺产品提供资源、获得专有技术或限制某些运营或资产,从而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的价值。

  投资方的可变回报通常体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方有时无法通过分配被投资方利润或盈余的形式获得回报,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信托机构时,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为出发点,综合分析投资方是否获得除股利以外的其他可变回报,被投资方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不能获取可变回报。

  另外,即使只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能说明只有该投资方才能获取可变回报。例如,少数股东可以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

  【例11】见【例10】。由于A公司认购了主体C发行资产计划25%的份额,由此承担了主体C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本全和利息损失的重大风险。此外,A公司认购的份额还属于劣后偿付级别,且A公司将以固定价格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这些情况表明,与其他投资方相比,A公司承担了更大的回报可变性。A公司承担的可变回报与其对主体C所拥有的权力密切相关。

  本例中,A公司通过行使其对主体C所拥有的权力主导主体C的相关活动(即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这一权力的实际行使情况将直接影响到A公司从主体C获得的可变回报。综合上述及【例10】中的分析,A公司享有对主体C的控制权,应将主体C纳入合并范围。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判断控制的第三项基本要素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因此,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即,实际决策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此外,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其他方是否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投资方行使决策权。

  (一)投资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是相对于主要责任人而言的,代表主要责任人行动并服务于该主要责任人的利益。主要责任人可能将其对被投资方的某些或全部决策权授予代理人,但在代理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时,代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主要责任人的权力有时可以通过代理人根据主要责任人的利益持有并行使,但权力行使人不会仅仅因为其他方能从其行权中获益而成为代理人。

  在判断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因此,投资方应当将授予代理人的决策权视为自己直接持有的决策权,即使被投资方有多个投资方且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有代理人。

  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根据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考虑下列四项:

  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在评估决策权范围时,应考虑相关协议或法规允许决策者决策的活动,以及决策者对这些活动进行决策时的自主程度。与该评估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与设计、被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及转移给其他投资方的风险,以及决策者在设计被投资方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例如,如果决策者参与被投资方设计的程度较深(包括确定决策权范围),则可能表明决策者有机会,也有动机获得使其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但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认定决策者必然能够主导相关活动。允许决策者(如资产管理人)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能表明决策者拥有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该决策者一定是主要责任人。

  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可能会影响决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其他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或其他权利并不一定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够无理由罢免决策者的事实,足以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当拥有此权利者超过一方,且不存在未经其他方同意即可罢免决策者的一方时,这些权利本身不足以表明决策者为其他方的代理人。在罢免决策者时需要联合起来行使罢免权的各方的数量越多,决策者的其他经济利益(即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强,则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的权重就越轻。

  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应考虑其他方所拥有的限制决策者决策的实质性权利,这与考虑上述罢免权的方法相似。例如,决策者决策所需取得认可的其他方的数量越少,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代理人。在考虑其他方持有的权利时,应评估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及其对决策权的影响。

  决策者的薪酬水平。相对于被投资方活动的预期回报,决策者薪酬的比重(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决策者越有可能不是代理人。当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时,决策者有可能是代理人:一是决策者的薪酬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称;二是薪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有关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商定的安排中常见的条款、条件或金额。决策者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可能是代理人。

  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持有被投资方其他利益表明该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对于在被投资方持有其他利益(如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或提供被投资方业绩担保)的决策者,在判断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评估决策者因该利益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风险。评估时,决策者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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