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影视工作室接补税通知,多名艺人被约谈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观察者网 人气: 时间:2018-11-30
摘要:2018年11月29日,影视圈从业人员的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已有部分影视工作室陆续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补税工作正式实施,共分为四个阶段:自查自纠、约谈补税、税务上门辅导、检查以及重点检查。其中,在3天内,浙江已有17位艺人被约谈,补税工作需要在12

2018年11月29日,影视圈从业人员的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已有部分影视工作室陆续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补税工作正式实施,共分为四个阶段:自查自纠、约谈补税、税务上门辅导、检查以及重点检查。其中,在3天内,浙江已有17位艺人被约谈,补税工作需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

相关通知显示,工作室需要按2016至2018年三年总收入的70%(最少)按个人劳务计算税款。 例如总收入为100万元的,100万*70%为个人补交劳务费用的计税依据(按照最高40%劳务税率计算),同时扣除之前已经缴纳过的税款金额,最终补缴税款为192500元。总体来说,工作室补缴税款需要按工作室总收入的20%左右计算。

同时,该会议通知表明,横店实验区建议自查自纠阶段时间越早越好,尽量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证券时报记者随后向多位影视从业人员求证,除个别表示尚不知情外,其余均表示确有此事。

今日稍晚时候,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会长刘和平发了条朋友圈,表示今天上午部分编剧委员会会员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进行了沟通,国家对影视行业扶持政策不会变。关于三年补缴应纳未纳税款对编剧行业已明确回复:按2002年国税字52号文件缴纳16%税款,未足16%补足即可。

 

随即,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官博截图刘和平朋友圈,补充表示:查账征收的工作编剧工作委员会一直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后续我们还会继续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10月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文件明确,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影视行业税都怎么算

1、纳税义务人: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影视制作,以及从事影视和演出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影视从业者”)而取得报酬的演职人员。

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从业者的应税所得分类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参加本单位影视活动的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编剧、摄像、场务、演职等人员取得的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财税[2018]98号过渡期政策。)

劳务报酬所得:因提供独立劳务取得的所得。影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聘请的非本单位的从业者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剧本作者作为文学创作而在图书、报刊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全伙人从事影视业取得的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财税[2018]98号过渡期政策。)

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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