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这10项支出,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时间:2017-08-13
摘要: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购进的不动产或为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不是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发生的所有支出

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购进的不动产或为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不是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发生的所有支出,都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回答是“不一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在建工程支出中哪些项目不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出一: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建设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二: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建设需要而建设的“临时设施”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三: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监管发生的“监理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四:

在建工程施工前期,因规划需要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五: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的需要,购置的“施工机械”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六: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七: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法律、税务、技术等专业咨询发生的“资询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八: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购进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九: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需要发生的“招投标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十:

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增加金额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通过以上的列举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有:

1、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