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7]1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06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142号      2017-03-06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抓紧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及税控设备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纳税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试点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发票用量。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定期通过电子底账系统监控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把好税收风险防范关。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震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2-22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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