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30
摘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