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1-23
摘要: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会[2017]3号         2017-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现就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会计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