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勇 人气: 时间:2016-12-23
摘要: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上海在线访谈

  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三)

  5、银行购买其他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征税,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答: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问题三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96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121.保本理财怎样理解?正常通过网银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保本字样,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征税。

  二、财政部终于明确:纳税人购买、转让理财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同时文件第四条也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外,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以及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别按照“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