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重复缴税”

来源:正和税友 作者:正和税友 人气: 时间:2018-10-10
摘要:自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就争议不断,其中,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是最大争议之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复缴税的问题。下面从几个实例对合伙企业的重复缴税问题

自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就争议不断,其中,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最大争议之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复缴税”的问题。下面从几个实例对合伙企业的重复缴税问题加以论述。

例1

自然人甲、乙共同投资一合伙企业,各投资100万元,一年后,合伙企业实现税前利润60万元,不考虑法定扣除费用等因素,甲应缴纳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0×50%×35%-1.475=9.025万元,甲享有的合伙企业净资产为=100+30-9.025=120.975万元。因自然人丙看好该合伙企业的商业模式,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在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试问,自然人甲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分析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目前在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按照这个公式计算,自然人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100)×20%=12万元。

这种计算结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甲收到的款项中有20.975万元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过税,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例2

A有限责任公司是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享有10%的合伙份额,B合伙企业又投资了一家C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B合伙企业从C股份有限公司分回税后股息2000万元,2017年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业务,试问,A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

分析

对于合伙企业分回股息如何纳税,目前的政策还是清晰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2017年A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10%×25%=50万

在这个案例中,从结果来看,自C股份有限公司分回的股息实际交了两道企业所得税,在C公司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分回A公司又交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例3

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出资500万元,分别持有合伙企业50%的份额,A企业主要从事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1年,A公司对B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IPO发行价10元/股。2015年1月,B公司股票市价为20元/股,此时,乙合伙人出于经营需要,将持有的A企业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因股票升值,该合伙份额公允价值已升至1000万元)。2016年,A合伙企业陆续将持有B公司的股票减持完毕,取得股票转让收入22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和法定扣除费用),A企业没有发生其他业务,试问,甲、乙、丙三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乙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合伙人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500)×20%=100万元

甲合伙人应交个税=(2200-1000)×50%×35%-1.475=208.525万元

丙合伙人应交个税=(2200-1000)×50%×35%-1.475=208.525万元

在这个例子中,对于乙合伙人转让给丙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已经对股票升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在股票变现后,丙又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再次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现行的税制下,合伙企业重复缴税的情况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就是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在相关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尚未明晰之前,纳税人对合伙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一定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避免重复缴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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