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借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甘肃高院 作者:甘肃高院 人气: 时间:2014-04-29
摘要:55.虽然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但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长期、多次、大金额出借款项给他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出借资金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6.民营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
55.虽然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但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长期、多次、大金额出借款项给他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出借资金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6.民营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时,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建议企业间的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
5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有时会经双方协商将债务转化为借款,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因为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而得不到保护,建议企业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并妥善保留基础关系相关证据。
58.民营企业向小贷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企业借款,应当高度注意利息问题,对于小贷公司提前收取砍头息的,建议保留实际收到款项的证据;偿还本次利息超额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对于复利计算应当有合同约定且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建议保留支付利息的证据,确定付款时间和金额。
【补充】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无需办理质押手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未就质押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予以明确约定,可能导致质押合同不成立。如果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不能成立。同时,对质押物数量、质量约定不明,就会影响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最终影响债权实现。如实践中就曾出现过煤堆中间夹杂煤矸石、泥土,食品质押以次充好等情况,企业在风险管控中,有效控制和核实动产质物的数量也是至关重要的。
 (2)质押物价值的稳定性是防控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一旦质押物价格大幅下跌,质押物的处置变现能力将会被严重削弱。同时,借款人的偿债意愿也会随之下降,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信用风险。
 (3)为实现动产交付,质权人通常会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代为监管,并指定出质人将质物存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仓库。质权人、出质人、监管机构三方签署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但在融资发生风险,出质人无力支付监管费用时,监管机构有权对质物行使留置权,或要求解除监管协议。因此,建议在监管协议中明确,监管费用由出质人支付,监管机构不得以出质人未支付监管费用为由要求解除监管协议,监管费用在债权人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时优先支付给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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