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0]2号 财政部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16
摘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0]2号       2020-01-16

各有关单位:

  2019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的“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感谢你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常琦、林一帆

  电话:010-68552527、6855289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税屋附件:

  1.《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和示例)》(英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

《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作为理事会“促进财务报告更好地沟通”工作内容之一,理事会开展了主要财务报表研究项目。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是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部分内容,旨在回应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业绩报告开展研究项目的强烈要求。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理事会关于改进财务报表信息沟通的建议,主要聚焦损益表的业绩信息。同时,理事会也建议对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表进行有限的修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以一项新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由两部分构成:

  (1)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新规定;

  (2)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有关规定,仅对措辞做有限改动。

  2.对其他准则的修改建议:

  (1)《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4)《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损益表的结构。

  表1(见下页)是主体应用本项目修订建议而编制的损益表摘要,该主体不以投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也不以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以下新的小计金额(表1中阴影部分):

  (1)经营损益;

  (2)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

  (3)息税前损益。

表1   损益表摘要

收入 X
经营费用 (X)
经营损益 X
在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 X
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 X
在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 X
投资收益 X
息税前损益 X
来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利息收入 X
筹资活动费用 (X)
养老金负债和准备金的实际利率摊销额 (X)
税前损益 X

  
  在列报新的小计金额时,主体应在损益表中将收益和费用按照以下分类列报(分类如表1中右侧方框所示):

  (1)经营活动;

  (2)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3)投资活动;以及

  (4)筹资活动。

  经营活动分类包括主体主要业务活动的所有收益和费用,不包括分类为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收益和费用。因此,经营活动分类包括:

  (1)来源于主体主要业务活动中进行投资相关的收益 和费用(征求意见稿第48段);以及

  (2)对于将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其来源于筹资活动的收益和费用,以及来源于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征求意见稿第51段);

  投资活动分类包括投资收益,即来源于独立产生投资回报的资产的收益和费用,该资产应基本独立于主体持有的其他资源1。投资活动分类也包括相关的增量费用。

  筹资活动分类包括:2

  (1)来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

  (2)来源于筹资活动负债的收益和费用;以及

  (3)其他负债的利息收入和费用,例如,养老金负债和准备金的实际利率摊销额。

  理事会关于损益表中分类的建议,并未与主要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分类保持一致。因此,损益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不必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相对应。

  问题1:关于经营损益。

  征求意见稿第60(a)段建议所有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经营损益小计金额。结论基础第BC53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1上一段(1)所述情形除外。

  2上一段(2)所述情形除外。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2:关于经营活动分类。

  征求意见稿第46段建议,主体应将所有未列入其他分类(如投资活动分类或筹资活动分类)的收益和费用,列入经营活动分类。结论基础第BC54至BC57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3:关于经营活动分类——主体主要业务活动中进行投资相关的收益和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48段建议,主体应将来源于主体主要业务活动中进行投资相关的收益和费用,列入经营活动分类。结论基础第BC58至BC61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4:关于经营活动分类——将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

  征求意见稿第51段建议,将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应将以下两项均列入经营活动分类:一是与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来源于筹资活动以及来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二是所有来

  源于筹资活动的收益和费用以及所有来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结论基础第BC62至BC69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5:关于投资活动分类。

  征求意见稿第47至48段建议,除非是作为主体主要业务活动的投资,对于独立产生投资回报且基本独立于主体持有的其他资源的资产,主体应将收益和费用(包括相关增量费用)列入投资活动分类。结论基础第BC48至BC52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6:关于息税前损益和筹资活动分类。

  征求意见稿第60(c)段和第64段建议,除某些特定主体外(见征求意见稿第64段)的所有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扣除筹资影响活动和所得税前的损益”小计金额;第49段建议了应列入筹资活动分类的收益和费用。结论基础第BC33至BC45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二)一体化的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理事会建议引入“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要求主体将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划分为与其主要业务活动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或者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理事会同时建议要求主体分别提供关于“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相关信息。理事会建议要求主体:

  (1)关于分类:在损益表中将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 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列入“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类,并列报“经营损益和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小计金额(征求意见稿第53段和第60(b)段);

  (2)关于列报:一是作为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别列报来自对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现金流量和来自对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现金流量(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新增第38A段);二是在财务状况表中,将对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投资和对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分别列报(征求意见稿第82(g)至82(h)段);以及

  (3)关于披露:在附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第20段的要求,对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别披露(建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新增第20E段)。

  问题7:关于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新增第20A至20D段,对“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进行定义,并要求主体进行识别;第60(b)段建议要求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经营损益和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入费用的小计金额;第53段、第75(a)段、第82(g)至82(h)段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新增第38A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新增第20E段,要求主体分别提供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信息。结论基础第BC77至BC89段和第BC205至BC213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和理事会考虑过但未采用的方法。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三)财务报表、汇总和分解的作用。

  1.理事会建议描述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还建议就信息汇总和分解提出原则和一般要求,这些原则既适用于主要财务报表的列报,也适用于附注的披露。

  问题8:关于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汇总和分解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20至21段,描述了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

  的作用;第25至28段和第B5至B15段,就信息汇总和分解的原则和一般要求提出了建议。结论基础第BC19至BC27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2.理事会建议继续要求主体选择费用性质法或费用功能法对经营费用进行分析,并在损益表中列报,所采用的方法应是能为财务对报表使用者提供最有用信息的方法。此外,理事会建议主体应当对选择经营费用分析方法时考虑的因素加以说明(征求意见稿第B45段)。使用费用功能法的主体还应当在附注中专门披露使用费用性质法对其经营费用总额的分析。

  问题9:关于对经营费用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第68段和第B45段分别提出了主体选择费用性质法或费用功能法对经营费用分析和列报的要求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第72段提出,选择费用功能法的主体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基于费用性质法的分析信息。结论基础第BC109段和第BC114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3.理事会建议引入“非经常损益”(unusualincomeandexpenses)的概念,并要求所有主体应当在附注中专门披露

  非经常损益。理事会还拟订了主体确认非经常损益的应用指南。

  问题10:关于非经常损益。

  征求意见稿第100段阐述了“非经常损益”的概念;第

  101段建议要求所有主体应当在附注中专门披露非经常损益;第B67段和第B75段是确认非经常损益的应用指南;第101(a)段和第101(d)段列出了应当披露的与非经常损益相关的信息。结论基础第BC122段和第BC144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和理事会考虑过但未采用的方法。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四)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理事会建议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managementperformancemeasures)的概念,并要求主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金额:

  (1)用于对财务报表之外信息的公开沟通;

  (2)是对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获取的总额或小计金额的补充说明;以及

  (3)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于主体在某方面财务业绩的看法。

  主体列报管理层业绩指标时涉及到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应当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般要求。例如,每项管理层业绩指标均应如实反映主体的财务业绩情况。但是,理事会不建议对管理层业绩指标进一步作出限制,例如要求主体只能基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和计量的金额列报管理层业绩指标(结论基础第BC155段、第BC158至BC162段)。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规定管理层业绩指标列报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求选取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获取的总额或小计金额中可比性最强的项目进行调节。

  问题11: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征求意见稿第103段对“管理层业绩指标”作出了定义;第106段建议要求主体在附注中对管理层业绩指标专门披露;第106(a)至106(d)段规定了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的具体内容。结论基础第BC145至BC180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和理事会考虑过但未采用的方法。

  (1)您是否同意“管理层业绩指标”相关信息应当包 括在财务报表之中?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2)您是否同意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五)关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理事会建议不在本项目中对“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进行定义。理事会考虑过,但未认可将扣除折

  旧和摊销前的经营损益描述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但是,理事会建议,折旧摊销前经营损益这一小计项目,不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进行披露(征求意见稿第104(c)段)。

  问题12: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结论基础第BC172段和第BC173段阐述了理事会建议不对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作相关规定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六)关于现金流量表。

  理事会建议规定,在采用间接法时,主体应当对经营损益小计金额进行调整来确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理事会还建议,减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允许的选择权,改为要求主体按照表2所示,在现金流量表中对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进行归类。

表2   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归类

现金流项目 多数主体 特定主体
支付的利息 筹资活动 会计政策的选择,具体分类应根据相关收益和费用在损益表中的分类情况
确定。
收到的利息 投资活动
收到的股利 投资活动
支付的股利 筹资活动
注:特定主体是指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或投资于独立产生投资回报且基本独立于主
体持有的其他资源的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

  
  问题13:关于现金流量表。

  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18(2)段的修订建议将导致采用间接法的主体应当对经营损益小计金额进行调整来确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新增第33A段、第34A至第34D段,对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分类方法进行了规定。结论基础第BC185段和第BC208段阐述了理事会此项建议的理由和理事会考虑过但未采用的方法。

  您是否同意该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七)关于其他建议。

  问题14:关于其他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各项修订建议,包括效果分析(结论基础第BC232至第BC312段以及附录)和附后的示例等,是否有其他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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