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48号      2013-12-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受人退房取得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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